Scope化妝品PIF指南
哪些產品需要PIF?
香水、精油、牙膏到贈品逐一判斷

2026年7月1日起,凡是符合化妝品定義的產品,除了免辦工廠登記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,都必須在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PIF。判斷的關鍵不是商品名稱,而是用在哪裡、宣稱什麼:塗在皮膚上的精油是化妝品,只供薰香的精油不是;贈品與試用品也一樣需要PIF。
快速對照表
| 產品 | 是否為化妝品 | 需要PIF嗎 | 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---|
| 香水、香膏 | 是 | 需要 | 室內擴香、薰香用品不是化妝品 |
| 精油(塗抹、按摩、沐浴用) | 是 | 需要 | 單方精油也一樣,依標示用途判斷 |
| 薰香、擴香用精油 | 否(一般商品) | 不適用 | 同時標示塗抹用途,就要符合化妝品規定 |
| 一般牙膏、牙粉、漱口水 | 是(非藥用) | 需要 | 牙粉自2026年7月1日起納入化妝品 |
| 固態手工皂 | 是 | 免辦工廠登記場所生產者不需要 | 仍須符合設廠標準;液態皂與進口皂不適用此例外 |
| 指甲油、去光水、指緣油 | 是 | 需要 | 美甲店不是建立PIF的義務人 |
| 凝膠指甲(光療) | 種類表未逐項列出 | 依屬性判定 | 建議向TFDA申請屬性查詢 |
| 洗髮精、沐浴乳、洗手乳 | 是 | 需要 | 免沖洗乾洗手、殺菌消毒產品不是化妝品 |
| 染髮劑、燙髮劑 | 是 | 需要 | 2024年7月1日起不再需要許可證 |
| 防曬乳 | 是 | 需要 | 防曬劑成分須符合使用限制表 |
| 贈品、試用品 | 依產品 | 需要 | 贈送、試用前就要完成 |
| 防蚊液、除毛產品、紋繡顏料 | 否 | 不適用 | 不以化妝品管理 |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先判斷:是不是化妝品
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第3條將化粧品定義為「施於人體外部、牙齒或口腔黏膜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改善體味、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劑」;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除外。
具體範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的「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」。現行版本於2024年11月12日修正公告、2026年7月1日生效,共14類:洗髮用、洗臉卸粧用、沐浴用、香皂類、頭髮用(含染髮劑、燙髮劑)、化粧水/油/面霜乳液類(含防曬)、香氛用、止汗制臭劑、唇用、覆敷用、眼部用、指甲用、牙齒美白劑,以及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類。
TFDA已明確表示不屬化妝品的例子,包括室內薰香精油、防蚊產品、除毛產品、紋繡顏料、免沖洗乾洗手,以及用於殺菌、消毒的產品。屬性有疑義時,可填寫「化粧品產品屬性管理查詢單」,附全成分與含量、用法用量、包裝等資料並繳納規費,向TFDA申請查詢。
誰要建立PIF、誰可以免
PIF的義務人是第4條所定「一定規模」的製造或輸入業者,指依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的公司或商號、應完成登記的工廠,以及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的團體或法人(PIF管理辦法第2條)。自行製造或委託代工的品牌都包含在內;依TFDA問答,受託代工廠、販賣業者、服務提供業者與消費者不是建立PIF的對象。
就化妝品而言,明文可以不建立PIF的情況有兩種:免辦工廠登記製造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,以及只外銷、不在台灣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的產品。義務人與時程的細節,請見實施時程與適用品項。
香水與精油
香水、香膏、香粉屬於「香氛用化粧品類」,2026年7月1日起須建立PIF。酒精含量高的香水,第12、13項(微生物、防腐效能)有可能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後免做,條件請見可以免做微生物檢測的產品條件。
精油依TFDA「精油產品分類原則」判斷:
- 宣稱治療或預防疾病(例如治療香港腳、改善關節炎):藥品
- 施於人體外部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等:化妝品
- 殺蟲、殺菌等環境衛生用途:環境用藥
- 室內芳香、薰香、噴灑環境:一般商品
單方精油也是同樣的判斷。標示可塗抹皮膚、按摩或加入泡澡的,就是化妝品,需要登錄與PIF;只標示薰香、擴香的,是一般商品。同一瓶標示多種用途時,依各項功能宣稱分別適用相關法規。
牙膏、牙粉、漱口水
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自2021年7月1日起納入化妝品管理,PIF自2025年7月1日起實施;牙粉則依修正後的種類表,自2026年7月1日起納入。含氟的一般牙膏也是化妝品,氟化物屬限用成分,例如Calcium fluoride的限量以氟計為0.15%,產品登錄時須填寫含量。
依其他法令屬藥品的產品,不適用化妝品規定;以化妝品販售的牙膏不得宣稱醫療效能(第10條)。TFDA也已說明,止血成分Aminocaproic acid已列為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。含過氧化物的居家牙齒美白劑是另一類,自2024年7月1日起就須建立PIF。
香皂與手工皂
香皂屬「香皂類」化妝品。唯一的例外,是廠房面積或電力、熱能規模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的工廠認定標準、因而免辦工廠登記的場所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:不需產品登錄、不需PIF,暫時也不需符合GMP,但製造場所仍須符合「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」(第21條列有稱量設備、不銹鋼鍋、加熱設備等)。是否免辦工廠登記,須向所在地縣市的工業主管機關確認。
液態皂、手工乳霜、護唇膏等其他手工化妝品不在免辦工廠登記的範圍,製造場所須完成工廠登記並符合GMP,產品也要登錄並建立PIF。另外,依TFDA問答,免登錄的只有「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」,進口手工皂的進口商(輸入業者)仍須登錄並建立PIF。
美甲產品
「指甲用化粧品類」包括指甲油、指甲油卸除液、指甲用乳霜與其他;指緣油在產品登錄時選「指甲用乳、指甲用霜」。這些產品自2026年7月1日起須建立PIF。
凝膠指甲(俗稱光療)沒有在種類表中逐項列出,本文也未查到TFDA針對其屬性的公開解釋。進口前,建議以屬性管理查詢向TFDA確認。另外,「光療」一詞列在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附件四的醫療效能詞句中,不得用於化妝品的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至於美甲店,依TFDA問答,服務提供業者不是建立PIF的對象;PIF由把產品流通到國內市場的製造或輸入業者負責。
洗髮精、沐浴乳、染髮劑
洗髮精屬「洗髮用化粧品類」,沐浴乳、浴鹽屬「沐浴用化粧品類」,洗手乳在產品登錄時選「沐浴用化粧品類-其他」,三者都自2026年7月1日起須建立PIF。免沖洗乾洗手,以及標榜殺菌、消毒的產品,不屬化妝品。
染髮劑、燙髮劑、脫色脫染劑與髮表著色劑,都屬「頭髮用化粧品類」。在台灣,染髮劑是化妝品而不是藥品。2024年6月30日以前,染髮劑與燙髮劑屬特定用途化粧品、需要許可證;現在改為產品登錄加PIF,含公告附表染髮或燙髮成分者,自2024年7月1日起就須建立PIF。
防曬產品
防曬乳、霜、凝膠、油屬「化粧水/油/面霜乳液類」。特定用途化粧品分類於2024年7月1日廢止後,防曬產品不再需要許可證,改為產品登錄加PIF,並且是第1階段(2024年7月1日)的對象。
防曬劑成分須符合「化粧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」(2024年5月30日公告、同年7月1日生效,共27項);表外成分,只有歐盟、美國、日本已公告防曬劑使用規定,且依其規定使用者才可以作為防曬劑。標示防曬係數的產品,須在PIF中收載其功能性佐證資料。
贈品、試用品、組合與分裝
第4條規定,產品登錄與PIF須在「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」完成。因此贈品、試用品、展示品都需要PIF,不能因為不收錢就省略。
- 不同容量:同一產品的不同容量不必分別登錄(品名含容量時須與包裝一致)。但PIF第4項須收錄所有市售容量的包裝與標示;改用不同材質的小包裝時,第15項包材須分別列出,防腐效能試驗原則上也要分別提供。
- 系列產品:同系列只有色素或香料不同的,可以合併登錄(產品登錄辦法第6條)。PIF的部分資料可以共用,但配方比例、色素或香料不同時,TFDA建議分別做安全評估。
- 禮盒、福袋:把已完成標示的產品再予組合的場所,不屬製造場所(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),不需要登錄為包裝作業場所。
- 分裝:把產品裝進新的、直接接觸產品的容器,屬於「充填/分裝」包裝作業,執行的場所在法律上就是製造場所,須符合設廠標準與GMP(僅執行包裝作業者可免辦工廠登記),產品登錄也須列出包裝作業場所。販賣業者不得將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改變後出售(第7條第5項)。進口後加貼中文標籤,同樣屬於包裝作業。
自用、代購與平行輸入
自用:過去對個人自用特定用途化粧品的數量限制(每種12瓶、合計36瓶),已於2024年7月1日廢止。現在個人自用化妝品依海關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」等規定辦理;玻璃安瓿包裝的產品,須先向TFDA申請。自用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公開陳列、提供試用或轉供他用,違者依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
代購:法規裡沒有「代購」這個身分。以自用名義帶回或寄回的產品不能轉賣;以進口化妝品販售為業的,就是第4條的輸入業者,須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PIF。此外,販賣未完成登錄或PIF的產品,販賣者本身也可依第16條、第23條第1項第12款處罰。
平行輸入:依TFDA問答,凡進口化粧品的輸入業者,不論產品是否與他人相同,都須自行登錄,平行輸入業者也不例外。PIF同樣是每家進口商各自的義務;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授權共用屬商業契約範疇,但須確保真實、完整並與實際產品相符。產品登錄的做法,請見產品登錄與PIF的差異;整體法規架構,請見化妝品法規總覽。
資料來源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修正「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」衛授食字第1131608175號(2024年11月12日公告、2026年7月1日生效)
- 「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」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(2024年6月26日)
- 「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」衛授食字第1131604395號(2024年6月26日)
- 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」衛授食字第1081604296號、經工字第10804602630號(2019年6月27日)
- 「化粧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」衛授食字第1131602015號(2024年5月30日)
- TFDA「精油產品分類原則」
- TFDA「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常見問題Q&A」(2026年6月24日版)
- TFDA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Q&A」(2026年8月7日版)
- TFDA 化粧品GMP問答「何謂包裝作業之充填、分裝及標示?」
- TFDA 化粧品GMP問答「僅執行化粧品包裝作業之作業場所」
- TFDA 化粧品GMP問答「固態手工香皂之製造場所」
- TFDA 常見問答「牙膏、漱口水是否屬化粧品管理?」
- TFDA 常見問答「用於殺菌、消毒的產品是否屬於化粧品?」
- TFDA 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1095期「牙膏可以改善牙齦出血嗎?」(2026年9月11日)
- 衛生福利部「旅客攜帶特定用途化粧品入境 有限量」(2023年8月2日,廢止前的數量限制)
- 衛生福利部「在國外旅行時購買的化粧品 只能個人自用」(2024年7月3日)
- TFDA「入境攜帶食藥醫粧限自用,返國轉賣恐觸法!」(2025年6月25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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