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aiwan PIF Guide化妝品PIF指南

化妝品PIF(產品資訊檔案)
是什麼?完整指南

化粧品在台灣上市所需的PIF,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本人整理制度要點。內容依台灣法規條文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TFDA)公開資料逐一核對。

台灣PIF的要點

  1. 法源

  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與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

  2. 對象

    2026年7月1日起,除極少數例外,所有化粧品

  3. 義務人

    台灣的製造或輸入業者(受託製造業者與零售商不在此限)

  4. 送審

    不需送主管機關審查,由輸入業者等存放於所在地

  5. 簽署

    第16項「產品安全資料」須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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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項產品,PIF從什麼時候開始需要?

選擇產品種類,即可查看PIF義務化的時間點。

保養・身體

彩粧

頭髮

口腔・其他

請從左側清單選擇產品種類。

※同時符合多種類型時,適用較早的時間點。最終判斷須依成分與標示內容確認。

化妝品PIF是什麼

PIF(Product Information File/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)是用來說明化粧品安全性的一整套技術資料。在台灣,製造或輸入業者必須在化粧品上市前建立並保存PIF,這是法律上的義務。

法規條文寫作「化粧品」,一般常寫成「化妝品」,兩者指的是同一類產品。

法源是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第4條第1項:經公告的化粧品種類,一定規模的製造或輸入業者必須在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前完成產品登錄並建立PIF;內容有變更時亦同。

PIF的項目、保存方式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的資格等細節,規定於「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」。歐盟化粧品法規也有同名的「PIF」,但台灣的PIF由台灣自訂的16個項目組成。

實施時程與適用品項

PIF義務化分三階段推動,2026年7月1日第3階段生效後,除極少數例外,所有化粧品都已納入適用範圍。

階段實施日適用的化粧品狀態
第1階段2024年7月1日民國113年添加附表所列成分的化粧品,或具有防曬、染髮、燙髮、止汗制臭或含過氧化物之居家牙齒美白用途的化粧品(舊稱特定用途化粧品)已實施
第2階段2025年7月1日民國114年嬰兒用、唇用、眼部用化粧品與非藥用牙膏、漱口水已實施
第3階段2026年7月1日民國115年上述以外的所有化粧品(免辦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除外)已實施
依據:衛生福利部公告 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(2024年6月26日)。狀態為2026年10月時點。
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
詳細了解實施時程與適用品項

由誰建立、由誰保存

建立PIF的義務人是台灣的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。國外的製造商或品牌並非直接的義務人,但PIF所需的資料大多必須由原廠提供。

  • 義務人:台灣的輸入業者、自行製造的業者、委託製造的業者。受託製造業者(代工廠)與零售商不是義務人。
  • 保存地點:原則上為產品標示上的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(管理辦法第8條)。依TFDA 2026年6月版Q&A,原廠或代工廠已建立的PIF,也可以存放在原廠的資訊系統或雲端空間,但輸入業者須確保查核時能提供或調閱。
  • 語言:中文或英文。以日文等其他語言建立的資料,須備有中文或英文譯本。
  • 保存方式與期限:書面或電子檔皆可,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至少保存5年。
  • 查核: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,原則上於7日前通知(情況緊急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者除外)。

此外,台灣的產品登錄平台不開放國外業者申請帳號,因此國外企業要在台灣販售化粧品,必須有台灣的輸入業者(公司或商號)。同一產品由多家輸入業者進口時,每家輸入業者都必須各自辦理產品登錄。

PIF的16個項目

PIF的項目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。

No.項目主要提供者(參考)
1產品基本資料輸入業者・品牌
2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輸入業者
3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製造廠
4產品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品牌・輸入業者
5製造場所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製造廠
6製造方法、流程製造廠
7使用方法、部位、用量、頻率及族群品牌
8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品牌・輸入業者
9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原料商・製造廠
10成分之毒理資料安全資料簽署人員(文獻查找)
11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製造廠・實驗室
12微生物檢測報告製造廠・實驗室
13防腐效能試驗報告製造廠・實驗室
14功能評估佐證資料品牌・製造廠
15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製造廠・包材商
16產品安全資料(經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名並載明日期之安全性評估結論及建議、資格證明文件)安全資料簽署人員
項目名稱依管理辦法第3條原文。提供者為一般情況的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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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〜13項(安定性、微生物、防腐效能)僅在安全資料簽署人員依產品屬性評估認為不需要,並於第16項敘明理由時,得免建立。哪些產品可能符合條件,請見可以免做微生物檢測的產品條件。

詳細了解16項目的內容與原廠須提供的資料

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的角色與資格

第16項「產品安全資料」須由符合法定資格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(Safety Assessor,簡稱SA)簽名並載明日期,內容為安全性評估的結論與建議。角色相當於歐盟化粧品法規中簽署CPSR的安全性評估人員。

要擔任安全資料簽署人員,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項(管理辦法第4條):

  • 學歷:國內外大學醫學系、藥學系,或化粧品學、毒理學及其相關系所畢業;或於2019年6月30日前自化學、化工系所畢業,並具5年以上化粧品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驗。
  • 訓練:修畢由大學或中央主管機關開設的化粧品安全性評估訓練課程(合計至少54小時)。

此外,每年須接受至少8小時的持續訓練(第5條)。台灣沒有國家考試,也沒有官方的簽署人員名冊。依TFDA的手冊,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可以是業者聘僱的人員,也可以是外聘的專業顧問。

詳細了解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的資格與角色

與產品登錄的差異

除了PIF,化粧品在台灣上市前還需要完成「產品登錄」。兩者都是台灣製造或輸入業者的義務,但制度完全不同。

產品登錄PIF
內容將產品名稱、成分、製造場所等資訊線上登錄建立一整套說明產品安全性的技術資料
送交主管機關於TFDA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」登錄不需送審,存放於所在地備查
有效期間3年(屆滿前3個月內展延)無規定(變更時更新,自最後上市日次日起保存5年)
行政規費每件NT$800(2026年7月1日起)無(資料建置與試驗費用另計)
成分變更時須重新登錄更新內容
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
詳細了解產品登錄的程序與費用

沒有PIF會怎樣?罰則與查核

違規內容依據罰則
未建立PIF或未完成產品登錄第23條第1項第1款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得按次處罰,不以先限期改正為前提
登錄或檔案資料不實第23條第1項第2款同上
PIF的項目、內容、保存方式或地點不符規定第23條第1項第3款經令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者,同上
情節重大第23條第1項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、廢止登記事項、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等;經撤銷或廢止登錄的產品,1年內不得再辦理登錄
依據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。主管機關並得公布違規業者名稱等(第25條)。
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
TFDA在Q&A中說明,制度採「提早公告、分年實施、輔導先行、逐步落實」的方式推動;但完全沒有建立PIF的情況,法律上可以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罰。

常見誤解:PIF不是認證,也不用申請

「PIF要送審、要申請」

PIF不是向主管機關申請或送審的文件,而是由台灣的輸入業者等保存,於查核時提示。需要線上辦理的是「產品登錄」。

「要取得PIF認證」

PIF不是認證或許可制度,也不存在「PIF證書」這種東西。

「最高罰500萬」

PIF與產品登錄相關的罰鍰上限是100萬元(第23條)。500萬元是GMP等其他條文(第22條)的上限。

「特定用途化粧品等於日本的醫藥部外品」

台灣的「特定用途化粧品」分類已於2024年7月1日廢止,與日本的醫藥部外品是不同的制度,無法直接對應。

資料來源

本頁內容為一般性資訊,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。法規的解釋與執行可能變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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