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gulations化妝品PIF指南
進口化妝品上市要做什麼?
進口商的法規總整理

進口化妝品在台灣上市前,進口商必須依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完成產品登錄、建立PIF(產品資訊檔案),並在外包裝或容器加上中文標示;製造場所(包括在台灣貼中文標籤的場所)須符合GMP,成分須符合禁用與限用規定。登錄與PIF的期限是「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之前」,不是通關之前。
進口化妝品的法規一覽
化妝品由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」管理,主要條文自2019年7月1日施行,標示規定(第7條等)自2021年7月1日施行。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(第2條),實務由食品藥物管理署(TFDA)負責。進口商要處理的事項如下:
| 項目 | 進口商要做的事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產品登錄 | 上市前於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」登錄,效期3年 | 第4條、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|
| PIF | 建立16項資料並存放於標示地址;第16項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署 | 第4條、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|
| 中文標示 | 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品名、全成分、進口商名稱與地址等 | 第7條 |
| GMP | 原廠的製造場所,以及在台貼標、分裝的場所,須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| 第8條 |
| 成分 | 不得含禁用成分;限用成分須符合限量與注意事項 | 第6條 |
| 廣告 | 標示、宣傳、廣告不得虛偽誇大,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| 第10條 |
| 上市後管理 | 進貨、出貨資料保存至少5年;嚴重不良反應自得知日起15日內通報;違規產品回收 | 第11條、第12條、第17條 |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「特定用途化粧品」已於2024年7月1日取消
防曬、染髮等產品過去須在製造或輸入前取得許可證(查驗登記)。此制度依第5條第7項,於2024年7月1日停止適用。現在所有化妝品一律以「產品登錄+PIF」管理。
誰是「輸入業者」?
以製造、輸入或販賣化妝品為營業者,都是「化粧品業者」(第3條);其中負有登錄與PIF義務的是「製造或輸入業者」(施行細則第2條),包括應登記的公司、商號,以及其他製造或輸入化妝品的團體、法人(登錄辦法第2條、管理辦法第2條)。
- 代理商、貿易商、平行輸入業者都是輸入業者。同一產品由多家進口,每家都要各自登錄(TFDA Q&A)。
- 批發商、零售商不需再登錄,但不得改變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後出售(第7條第5項)。受託製造業者(代工廠)也不是義務人(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)。
- 登錄系統不開放國外業者申請帳號,國外品牌必須透過台灣的進口商上市(TFDA Q&A)。
- PIF須存放於產品標示的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(管理辦法第8條)。標示上寫誰,就由誰保存。
上市前流程與檢查清單
- 確認產品屬於化妝品:依化妝品定義(第3條)與「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」判斷;有疑義可向TFDA申請「化粧品產品屬性管理查詢」(審查費NT$3,500)。常見案例見哪些產品需要PIF。
- 向原廠取得全成分與含量,對照禁用與限用成分表。
- 確認製造場所的GMP證明(ISO 22716證書等,或聲明書)。
- 擬定中文標示,決定由原廠印製或在台貼標。
- 收集原廠資料、建立PIF,由安全資料簽署人員評估並簽署第16項。
- 報關進口。
- 產品登錄:繳費後案件結案才算完成。
- 在台貼標或分裝時,在符合GMP的場所作業。
- 開始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陳列或提供試用。
報關與登錄的順序可以前後調整,但第9步之前,登錄與PIF都必須完成。
產品登錄
除免辦工廠登記之製造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外,所有化妝品都要登錄(衛授食字第1131604395號)。
- 效期3年,屆滿前3個月內辦理展延(登錄辦法第8條)。
- 規費自2026年7月1日起每件NT$800(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)。
- 訂有限量的成分須填列含量(%)(登錄辦法第4條);成分變更須重新登錄(第7條);含禁用成分者不予核准(第9條)。
產品資訊檔案(PIF)
PIF是說明產品安全性的16項資料,以中文或英文建立,不需送審,存放於標示地址供查核,自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至少保存5年(管理辦法第3條、第7條、第8條)。第16項須由符合資格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名。2026年7月1日第3階段實施後,除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外,所有化妝品都必須建立PIF(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)。
實務上最花時間的,通常是向原廠取得各成分含量、製造流程與試驗報告。詳見化妝品PIF指南、實施時程與16項目與必要文件。
中文標示
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,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;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(第7條第1項、第2項):
- 品名、用途、用法及保存方法、淨重或容量、全成分、使用注意事項
- 製造或輸入業者的名稱、地址、電話;輸入產品的原產地(國)
- 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間、保存期限(依規定的組合)、批號
- 其他經公告應標示的事項
限用成分表訂有注意事項的成分,也要標示該注意事項。詳見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示規定。
GMP:國外製造廠與在台貼標、分裝
化妝品製造場所應符合「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」(GMP),國外製造場所準用(第8條第2項、第3項);準則內容依ISO 22716訂定(準則第1條)。自2026年7月1日起,除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,所有製造場所都須符合(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)。
國外原廠
- 登錄時,每個製造場所都要填寫GMP符合情形:TFDA核發的證書、ISO 22716等其他單位證書,或自我宣告符合(TFDA Q&A)。
- PIF第5項須放入製造場所符合GMP的證明文件或聲明書。
在台灣貼中文標籤或分裝
- 製造場所包括執行包裝作業的場所(施行細則第4條),包裝作業包括充填、分裝與標示(準則第2條)。
- TFDA說明,進口化妝品加中文標示的作業場所屬於包裝作業之一環,應符合GMP,並發布「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」供業者檢視(FDA品字第1091103683號函)。
- 僅執行包裝作業者免辦工廠登記,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;登錄時也須另外登錄包裝作業場所(TFDA Q&A)。
- 在國內分裝的進口化妝品,外包裝或容器須加刊「臺灣分裝」的詞句(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)。已完成標示的產品再組成禮盒,組合場所不屬於製造場所(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)。
不論自行貼標或委託物流業者貼標,貼標場所都適用上述規定。
成分規定
化妝品不得含有汞、鉛或其他公告禁止使用的成分(無法避免且無害健康的微量殘留除外);限用成分須符合公告的含量、使用範圍與注意事項(第6條)。主要的公告如下:
| 公告名稱 | 內容 |
|---|---|
|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| 不得使用的成分 |
| 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 | 訂有限量、使用範圍或注意事項的成分(美白、染髮、燙髮成分等) |
| 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 | 可作為防腐劑的成分與限量 |
| 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 | 可使用的色素與使用範圍 |
| 化粧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 | 防曬成分與限量(2024年7月1日生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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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防曬成分限於表列成分,或經歐盟、美國及日本等國家(地區)公告有使用規定、並依其規定使用的成分;標示防曬係數者,PIF須收載功能性佐證資料(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說明)。
- 修正後的「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」自2027年10月1日生效;2027年9月30日以前製造或輸入的產品,得於原標示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(衛授食字第1141616549號)。
沒有PIF可以進口嗎?
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而言,產品登錄與PIF不是通關的條件,但沒有這兩項就不能上市。法律要求的是在「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前」完成(第4條第1項)。TFDA的Q&A也說明,登錄是在市面販售前完成,而非進口前,登錄系統與產品能否通關並無關聯。
- 通關後在倉庫準備登錄與PIF是可以的;但完成前,不能出貨給通路,也不能送樣、在展場陳列或讓消費者試用。
- 未完成就上市,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(第23條);該產品不得供應、販賣(第16條)。
- 第14條與「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」規定,主管機關公告的種類或品項,須於輸入前申請查驗;查驗項目不包括標示(第7條)與第10條第1項(辦法第5條)。是否有適用的公告,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- 稅則、報關等關務規定不在本頁範圍,請向報關業者確認。
日本、韓國、歐美、中國進口有什麼不同?
法規不因來源國而不同,差異主要在原廠資料與標示:
- 文件語言:PIF須以中文或英文建立,日文、韓文等資料須備中文或英文譯本(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)。登錄須以中文、英文、號碼或國際通用符號填寫(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),日文的製造場所名稱須譯成英文(TFDA Q&A)。
- 「薬用」「Medicate」等字樣:在原產國或販賣國以OTC drug、医薬部外品等管理並依規定刊載這類字樣者,須加刊「本產品屬化粧品,不具醫療效能。」(衛授食字第1081605206號)。
- 原產地:指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,製造或加工製成終產品的國家或地區(施行細則第3條)。
- 防曬成分:表列以外者,須是歐盟、美國及日本等已公告使用規定的成分。只在其他國家核准的成分,須特別確認。
日禾科研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可直接判讀中文、日文、英文的原廠資料(服務內容)。
2026年的法規重點
| 日期 | 變化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2026年7月1日 | PIF第3階段:除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外,所有化妝品都須建立PIF | 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 |
| 2026年7月1日 | GMP第3階段:除免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外,所有製造場所(含在台貼標、分裝場所)須符合GMP | 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 |
| 2026年7月1日 | 登錄規費調整:登錄每件NT$800、單筆變更NT$700、展延NT$600 |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|
| 2026年7月1日 | 修正後的「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」生效,牙粉納入化妝品管理 | 衛授食字第1131608175號、TFDA Q&A |
| 2027年10月1日 | 修正後的「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」生效 | 衛授食字第1141616549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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罰則
| 違規內容 | 依據 | 罰鍰 |
|---|---|---|
| 未登錄或未建立PIF、資料不實、違反標示規定(第7條) | 第23條第1項 | 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,得按次處罰 |
| PIF的項目、內容、保存方式或地點不符規定 | 第23條第1項第3款 | 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同上 |
| 含禁用成分或違反限用規定(第6條)、違反工廠登記或設廠標準、違反GMP(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) | 第22條第1項 | 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|
| 標示、宣傳、廣告虛偽或誇大 | 第20條第1項 | 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|
| 標示、宣傳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 | 第20條第1項 | 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|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情節重大者,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、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等(第22條、第23條);違規產品可能須回收或沒入銷毀(第17條、第18條)。
資料來源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沿革(施行日期)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」衛授食字第1131604395號(2024年6月26日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實施日期」衛授食字第1131604608號(2024年6月26日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」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(2024年6月28日)
- 衛生福利部、經濟部公告「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場所」(2019年6月27日)
- TFDA 化粧品GMP常見問題「何謂包裝作業之充填、分裝及標示?」
- TFDA 化粧品GMP常見問題「僅執行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,應符合GMP哪些規範?」
- TFDA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Q&A」(2026年8月7日版)
-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(衛授食字第1131608175號,2026年7月1日生效)
-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(衛授食字第1131601051號修正)
- 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(含2027年10月1日生效之修正)
- 化粧品防曬劑成分使用限制表(衛授食字第1131602015號)
- 化粧品防腐劑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
- TFDA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暨相關法規彙編」(2024年12月)
本頁內容為一般性資訊,並非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。法規的解釋與執行可能變動,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