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beling化妝品PIF指南
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示規定:
必要項目、字體大小與貼標

進口化妝品必須在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之前,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完成繁體中文標示,並標示進口商(法規用語為輸入業者)的名稱、地址、電話與原產地。全成分可以用英文(INCI名)標示,其他項目須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。在台灣加貼中文標籤屬於「包裝作業」,貼標場所須符合GMP,並在產品登錄中登錄為包裝作業場所。
中文標示的基本規定
- 法源: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,以及衛生福利部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(以下簡稱標示規定,2019年5月30日公告、2021年7月1日生效)。TFDA另出版「化粧品標示法規暨問答集」(2022年12月)。
- 語言: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,全成分得以英文標示(第7條第2項)。問答集明確表示應使用繁體中文,不可使用簡體中文。
- 負責業者:進口品標示進口商(輸入業者)的資訊與原產地;受託製造業者不屬於製造或輸入業者(施行細則第2條)。國外原廠、代工廠的資訊可自行加刊,但不是必要項目。
- 完成時點:不需在報關前完成,但上架、販售、贈送或試用前必須完成。贈品、試用品與展示品也須完整標示。
- 不能省略的情況:完成產品登錄不代表可以省略中文標示(也不需標示登錄字號);二維條碼(QR code)只能作為補充,不能取代應標示事項。
10項必要標示檢查表
| 項次 | 標示項目(第7條第1項) | 進口品的實務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1 | 品名 | 應與產品登錄的品名一致。同時有外盒與容器時,容器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。 |
| 2 | 用途 | 洗髮精、沐浴乳等用途明顯的產品也要標示。 |
| 3 | 用法及保存方法 | 沒有規定文字,依產品性質正確、充分標示。 |
| 4 | 淨重、容量或數量 | 可用g、mL等符號。固體標淨重、液體標容量,淨重應為定值。 |
| 5 | 全成分名稱 | 可用英文,寫法見下節。 |
| 6 | 使用注意事項 | 所有產品都必須標示,內容應與產品登錄一致。 |
| 7 | 輸入業者名稱、地址、電話;原產地(國) | 地址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地址為主;電話須含區碼,或使用手機號碼。 |
| 8 | 製造日期、有效期間、保存期限 | 三種組合擇一(見後述)。 |
| 9 | 批號 | 須能從外盒外觀辨識,不可只寫「詳見內瓶」。 |
| 10 |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| 國內分裝加刊「臺灣分裝」;原包裝刊載「薬用」「Medicate」等字樣者,加刊「本產品屬化粧品,不具醫療效能。」;燙髮劑、染髮劑等的應標示事項;成分使用限制表規定的注意事項。 |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第10項中,「薬用」字樣的規定適用於在原產地或販賣國以OTC drug、医薬部外品等管理,且依當地法規必須刊載該字樣的產品(2019年6月27日衛授食字第1081605206號公告)。成分方面,例如「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」規定,含Menthol或Camphor、可能用於二歲以下孩童的非沖洗產品,須刊載「二歲以下孩童使用前請諮詢醫師或藥師」。
標示範例
| 項目 | 範例(虛構) |
|---|---|
| 品名 | 水潤保濕乳液 |
| 用途 | 保濕、滋潤肌膚 |
| 用法 | 洗臉後取適量,均勻塗抹於臉部。 |
| 保存方法 | 請置於陰涼處,避免高溫及陽光直射。 |
| 容量 | 150 mL |
| 全成分 | WATER, GLYCERIN, BUTYLENE GLYCOL, …(依含量由高至低) |
| 使用注意事項 | 肌膚有傷口時請勿使用;使用後如出現紅、腫、癢等異常,請立即停用。 |
| 輸入業者 | ○○股份有限公司/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/(02)XXXX-XXXX |
| 原產地 | 韓國 |
| 製造日期/有效期間 | 2026.05.20/3年 |
| 批號 | 26E20A |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標題(如「用途」「全成分」)也應以中文標示;全成分的標題以中文為宜,不建議只寫「Ingredients」。各項不必依第7條的款次排列,也不必全部印在同一面,但須讓消費者清楚辨識。
全成分怎麼寫
- 命名:參照INCI、中華藥典、美國藥典、歐洲藥典或其他公定書,以中文或英文標示(標示規定第5點)。已收錄於上述公定書的成分,應使用收錄名稱。原廠包裝上的日文、韓文等成分名稱不能直接沿用。
- 完整揭露:須列出全部成分,不可只列「主要成分」。複方原料要展開標示,重複成分加總後排序。噴霧產品的推進劑也是成分。
- 排序:依含量由高至低。含量1%以下的成分、彩粧的色素,可在含量大於1%的成分之後任意排列(第8點)。
- 色素:可用CI命名(第6點);彩粧系列可用「+/-」「may contain」「可能加入之色素」標示可能加入的色素(第9點)。
- 香料:可用香精、香料、Fragrance、Parfum等統稱(第7點)。衛福部已於2025年1月21日預告草案:24項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,在沖洗產品超過0.01%、非沖洗產品超過0.001%時,須標示實際成分名稱,預定自正式公告日起一年後生效。實際內容與生效日以正式公告為準。
- 可免標示:製程中使用但最終不存在於產品中的溶劑,以及無功能的不純物,但業者須負舉證責任。
- 含量:標示上不需揭露各成分的含量。
原包裝上的英文全成分若已符合規定,且在消費者可直接辨識的位置,中文標籤可以不再重複列出。成分名稱也應與產品登錄一致;名稱不同時,抽查可能被認為標示不符,業者須能證明是同一成分。
批號、製造日期與效期
效期標示三種組合擇一:「製造日期+有效期間」「製造日期+保存期限」「有效期間+保存期限」。有效期間是區間(例如3年),保存期限是日期。
- 日期依習慣能辨明的方式標明年月日;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可只標年月,視為當月最後一日(標示規定第10點)。
- 須以壓印,或不褪色油墨印刷、打印的方式標示(第10點)。
- 效期由原製造廠依原料、製程與安定性試驗等制定。在台灣分裝或加貼中文標籤時,進口商應依原廠制定的日期詳實刊載。
- 批號是鑑別特定批次的數字、字母或符號組合(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2條)。
各國原廠的批號與效期規則不同。以日本為例,只有經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化妝品須標示使用期限(藥機法第61條第5款),原包裝上常沒有效期。進口前應向原廠取得批號判讀方式,以及每批的製造日期或保存期限。
字體大小與小包裝
| 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| 字體高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 |
|---|---|
| 300 g(mL)以下 | 1.2 mm |
| 超過300 g(mL),800 g(mL)以下 | 1.6 mm |
| 超過800 g(mL) | 2.0 mm |
表格可左右滑動。
- 外盒與容器:外盒完整標示時,容器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(第2點)。
- 最大表面積小於40平方公分:外包裝、標籤或容器上至少標示品名、用途、輸入業者名稱與效期組合,其餘項目可標示於標籤、仿單、卡片、吊牌或說明書(第4點)。試用品不可只寫「其餘資訊詳見正貨」。
- 最大表面積的算法:指面積最大的一個平面,不是全部表面積加總。長方體為最大側面的高×寬,圓柱體為可標示的高度×圓周長。
- 全成分放不下時:可用多層標籤標示全成分,但須標明位置,且標籤不易脫落。不可印在外盒內側。
加貼中文標籤的規則
- 可以用貼紙標示,但貼紙應具備不易再撕開、不易換貼或不易脫落的特性。
- 效期以標籤標示時,所有標示項目須以不褪色油墨印刷或打印在同一張標籤上,不得分成多張(標示規定第11點)。
- 原標示需要更正時,可更換包材,或以黏貼覆蓋、塗銷等方式處理,但必須讓消費者看不到原本不符規定的標示。
- 在台灣貼標不會改變原產地(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3項第2款)。
- 進口半成品在台灣充填、分裝的產品,須加刊「臺灣分裝」(2019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公告)。
- 販賣業者不得改變標籤、外包裝或容器後出售(第7條第5項)。
貼標場所的GMP與產品登錄
依施行細則第4條,製造場所是指執行製造或包裝作業的場所;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2條第22款將包裝作業定義為「半成品經充填、分裝及標示等所有包裝步驟成為成品之過程」。TFDA明確表示,輸入化粧品加中文標示的作業場所屬於包裝作業之一環(2020年6月22日FDA品字第1091103683號函)。
- 設廠標準與工廠登記:貼標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;僅執行包裝作業者得免辦工廠登記,若同時有其他生產活動,應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確認。
- GMP:依2024年6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公告,GMP分三階段實施,第三階段自2026年7月1日起涵蓋其他所有化粧品(免辦工廠登記的固態手工香皂除外)。TFDA另提供「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」。
- GMP實務:標籤放行應由獨立於標示作業人員的品質權責人員執行;貼標區與倉儲區宜實體區隔;可不留成品樣品,但建議保存標示物料樣品,並有可追溯批號的紀錄(TFDA化粧品GMP常見問題)。
- 產品登錄:登錄時須分別登錄製造作業與包裝作業(充填/分裝、標示)場所;免辦工廠登記的國內包裝作業場所也可在系統中新增(TFDA產品登錄Q&A)。
- 委外貼標:委託物流倉或貼標業者時,應訂定書面契約或協議,明定委託標的、義務與責任,並評估受託者的能力(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第65條、第66條)。
- 組合作業:已完成標示的產品再組合成禮盒、福袋,該作業場所不屬製造場所,也不需登錄(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)。
標示不符的後果
- 違反第7條的化粧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(第16條)。
-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通知販賣業者,並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(第17條)。
-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情節重大者,得停業或廢止產品登錄(第23條第1項第7款)。
- 外包裝未刊載製造或輸入業者的名稱或地址,且查無產品登錄資料者,屬「來源不明」的化粧品(施行細則第7條)。
完成的中文標示也是PIF第4項「產品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」的內容。PIF的全貌請見16項文件一覽,登錄程序請見產品登錄,其他法規請見台灣化妝品法規總覽。
資料來源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7條、第16條、第17條、第23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至第4條、第7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化粧品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」衛授食字第1081603869號(2019年5月30日)
- TFDA「化粧品標示法規暨問答集」(2022年12月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」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(2019年5月30日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外包裝或容器刊載『薬用』…之輸入化粧品,應加刊標示詞句」衛授食字第1081605206號(2019年6月27日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」衛授食字第1131602014號(2024年7月1日生效)
- 衛生福利部「預告『化粧品應標示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』草案暨修正標示規定第七點草案」(2025年1月21日)
-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第2條、第65條、第66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衛生福利部公告「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」衛授食字第1131103147號(2024年6月28日)
- TFDA「化粧品加中文標示作業場所GMP查檢表」FDA品字第1091103683號函(2020年6月22日)
- TFDA化粧品GMP常見問題「輸入化粧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場所」及相關問答
- TFDA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常見問題Q&A」(2026年8月7日版)
-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7條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日本「医薬品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、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」第61條(e-Gov法令検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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